长沙市除四害治理办法

2010-02-06 21:55:07 作者: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长沙市除四害治理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37号
 
    《长沙市除四害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6月1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 长 杜远明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和消除老鼠、蟑螂、苍蝇、蚊虫(以下简称四害)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本市城镇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农村除“四害”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除“四害”工作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单位负责”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除“四害”工作的领导。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会和爱卫办)负责除“四害”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是市、区除“四害”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市)除“四害”的行政管理部门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做好除“四害”的技术指导及密度监测。
    卫生、环卫、工商、建工、农业、林业、粮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除“四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除“四害”工作。
    第四条 城镇各单位和居民均应根据本办法,采取多种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孳生繁殖,定期运用化学、物理等方法消灭“四害”,控制“四害”密度,以达到国家爱卫会规定的标准。
    自行落实除“四害”措施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可委托除“四害”专业服务机构进行。
    第五条 餐饮业、食品加工业、粮库、畜禽加工业、饲料加工业等重点行业和农贸市场、医院、旅馆、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仓库等重点场所,应当配备专管人员,制定相应制度,采取有效的防范杀灭措施。
    建筑工地的除“四害”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停建工地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
    第六条 灭鼠标准:
    15平方米标准房间布放20*20厘米滑石粉块两块,一夜后有鼠脚印粉块不超过3%;
    有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的房间不超过2%;
    重点单位、重点部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不同类型外环境累计2000米,鼠迹不超过5处。
    第七条 灭蟑标准:
    室内有蟑螂成虫或匿虫的房间不超过3%,平均每间房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
    有活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间房不超过4只;
    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
    第八条 灭蝇标准:
    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其它单位不超过3%,有蝇房间平均有蝇不超过3只;
    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
    第九条 灭蚊标准:
    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
    城区内大中型水体中的蚊幼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
    重点场所白天人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蚊数不超过1只。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除“四害”的宣传活动、技术培训、科研、监测、表彰和下水道、沿河堤岸等公用地段除“四害”工作,以及全市统一组织的除 “四害”活动。
    经常性的除“四害”所用药械,按照“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由受益者负担。
    第十一条 除“四害”所用药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除“四害”药品,应当标明批准文号、使用说明及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除“四害”毒饵还须有剧毒的标记和鲜明的警戒色。
    经销除“四害”药品器械,应到除“四害”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经市卫生防疫站检测合格。
    第十二条 实行有偿服务的除“四害”专业机构,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除“四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后方能接受除“四害”业务。除“四害”有偿服务应确保质量,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履行职责,并接受除 “四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参加除“四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除"四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委托除“四害”专业机构采取有效措施;所需经费由被处罚者承担。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由工商、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除“四害”工作的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须出示证件,现场执法须有两人以上,处罚通知书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罚款收据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罚款一律上交财政。
    第十六条 监督、执法工作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拒绝、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政发〔1995〕62号文件发布的《长沙市除四害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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