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北京市房山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与规范的思考

2010-03-01 21:28:34 作者: 焦 杨 来源:中国农经信息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对北京市房山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与规范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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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8年11月5日 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 作者:北京市房山区合作社科 焦 杨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谈到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举措中,“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醒目地出现于报告之中:“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发挥亿万农民建设新农村的主体作用。”可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意义
    20077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进入了依法运行阶段,进入了如火如荼的发展时期,尽管它目前规模不是很大,合作形式和内部管理也不是很规范,但是它在新农村建设中的现实意义已经凸显出来。
    (一)促进生产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组建就是为了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经营的能力,增强了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难、卖难”问题,减少了中间环节,节约了交易成本,通过引导农民有组织进入市场,使一家一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有效对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从而带动一方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民共同富裕。
    (二)加快民主管理进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本身是民主的产物,靠“平等的身份、平等的权利”把大家凝聚在一块,因此,它的生存过程始终是民主的过程。“民办、民管、民受益”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原则,成员地位平等,实行一人一票制,实行民主管理,加快民主管理进程。
    (三)提高农民科技文化水平,促进乡风文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外要实现获取较高的经济效益为目的,要取得较好经济收益必须以学习掌握新技术为支撑。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都比较重视向农民灌输新知识,普及推广新的实用技术的培训,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帮助政府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发挥科研机构、政府的技术推广部门与农民之间的桥梁作用,成为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的一部分。专业协会既为科研机构提供研究课题,又能把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到农业生产中去。科研成果通过专业合作组织的传播,变得看得见、摸得着,农民乐于接受,容易推广,从而提高了农民科技文化水平,从而促进乡风文明的提高。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表现形式,也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载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与规范运行关乎新农村的建设,如何促进农民合作组织的健发展与规范,找到困扰发展与规范的因素是关键。
    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特点及困扰发展与规范的因素
    (一)发展特点
    截止到2007年10月31日,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158家,带动农户64842户,拥有资产总额34365.81万元,成员出资总额12441.87万元。总收入39260.8万元,总支出36727.68万元,盈余2533.12万元,其中盈余返还总额735.03万元。
    1、依法成为市场经营主体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主流。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大力宣传与推动,在158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依法在工商登记的82家,占52%人,取得法人资格,成为市场经营主体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登记的主流;另外,在经管部门登记55家,占35%;民政部门登记21家,占13%。
    2、入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带动农户能力强。158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入社成员20333户,其中农民成员19838户,占98%。158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共带动农户44509户,入社农户和带动农户两项之和占我区总农户的42%。
    3、合作组织规模适中,入社30户以上的居多。在158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入社农户在100户以上的44家,占28%;入社农户在30-100户以上的59家,占37%;入社农户在30户以下的55家,占35%。
    4、组织形式多样化。按组织性质划分,专业合作社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158家合作组织中,专业合作社有118家,占75%;专业协会有40家,占25%。合作形式多样化。按经营服务内容划分,以产加销一体化服务为主。158家合作组织中,产加销一体化服务的合作组织有 128家,占81%;加工服务、运销服务、购买服务、农机服务、技术信息服务、仓储服务及其他服务的合作组织共30家占19%。
    5、涉及行业领域范围广,以种植业居多。158家合作组织中,种植业有66家,占42%,畜牧业有54家,占34%;林业、渔业、服务业及其他行业共有38家,占24%。
    6、兴办主体多元化,农民成为兴办专业合作组织的主体。158家合作组织中,农民领办的合作组织80家,占51%;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领办的36家,占23%;企业代表领办的22家,占14%;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代表领办的20家,占12%。
    (二)困扰发展与规范的因素
    依法进入市场经营已经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主流趋势,占全区52%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依法成为了市场主体,其组织行为的规范性,直接影响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能否健康发展。在8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我们实地走访了24家,对其内部管理运行机制等进行了简单的调查与座谈,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短时期做到发展壮大与规范运行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很大难度。困扰其发展与规范的主要因素如下:
    1、小农经济传统习惯意识是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思想根源。
    在农村,几千年来以家庭为生产单位,近二十年来的土地承包到户,使农民小农单干的思想根深蒂固,总觉得只有自己单干赚了钱才能全装在自己的口袋里。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使他们想合作闯市场,但又怕担风险,对合作组织的加入持观望态度,见到有人受益才肯定加入,这是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迅速发展壮大的思想根源。
    2、经济发展的水平、产业结构及规模是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客观因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运转要有一定的资金支撑,而资金的筹集分摊对农民又是一种负担,这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就成了制约农民加入合作组织的又一因素。产业结构不合理,没有自己的产品特色,不能打出自己的品牌。特别是农民领办的合作组织,规模小,带动能力弱,发展缓慢,进入农产品深加工的能力和资金不足,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
    3、政府监管机制不完善是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范化进程的重要原因。一是监管制度不到位。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办成为市场主体的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只要符合登记条件,负责登记部门就给予登记。对于是不是有能力有实力办好,真正能给农民带来收益,没有部门进行把关审核。有的合作组织只是取得了市场主体资格,并没有进入市场经营的能力,没有进入市场经营的思想和头脑,甚至有些合作组织只是为了套改某些扶持政策而申办。这样登记的效果只能增加合作组织的数量,而不能真正发挥合作组织带动一方产业发展、带领农民进入市场,带动农户真正增收的作用。二是监管部门不明确。取得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于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发展中的一些困惑不知去哪个部门反映和求助。基层部门职责不清,指导力量薄弱,致使部分乡镇呈现合作组织“建前无人指导,建后无人知晓”的局面,这是合作组织规范化建设运行速度缓慢的重要原因之一。三是配套政策没有跟进。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经出台并实施,但相关配套的政策没有跟进,如会计核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税收政策等还没有明确的出台,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范运行与健康发展的进程。
    4、自身存在不足限制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与规范。第一,经营理念有待转变。在158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能够执行农产品生产质量标准的有49家,仅占31%;建立了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的有33家,仅占21%;通过农产品质量认证的有49家,占31%;拥有注册商标的有35家,占22%。大部分合作组织的经营还停留产品的初级生产阶段和简单包装销售上,缺乏现代化的经营意识和对市场的洞察力。第二,服务能力有待增强。在统计调查的158家合作组织中,能够统一销售成员产品80%以上的合作组织只有30家,仅占18%,统一购买农业生产投入品80%以上的合作组织只有18家,仅占11%。培训成员和农民次数人均仅1.9次(仅指入社成员而言),其中成员从未接受过培训的有15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自身存在的不足,也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规范运行与健康发展。
    三、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范运行与健康发展几点建议与对策
    1、加强农民合作教育,从思想上改变并提高发展和规范意识。利用多种方式,将合作社的知识宣传到合作社负责人、农民当中,让合作社负责人真正懂得合作社的经营实质和运营核心,真正办起一个让农民受益的合作社。特别要加强面向对农民的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实地宣传和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向农民介绍成功合作的范例,让农民学习合作的一般知识,合作组织的模式,让农民真正认识到合作的意义、懂得合作主旨,认识入社的好处,使他们想合作、会合作,从而提高他们参加合作组织建设管理的积极性,提高合作组织的运行质量。
    2、加强协作与联合,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规模。
    加强合作组织之间的协作与联合,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合作组织进行联合,加深加长产业链条,种植业为养殖业提供饲料,养殖业为种植业提供有机肥,形成了生态循环的产业结构。对合作组织本身讲,节约了成本,增加了副产品的销路,提高了合作组织的收入。对于合作整体来讲,内部结构趋向合理,经营规模不断扩大,提高了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促进了合作组织的壮大与发展。
    3、完善政府监管机制,形成加快发展与规范的助力。
    第一,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首先各级政府应尽快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监管主体。由监管主体做好登记前的审核把关工作。坚持“成熟一个,建立一个,发展一个,规范一个”。坚持“边发展、边规范”,发展与规范并重的原则。其次由监管主体部门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内部管理、财务核算、利益分配及运行机制等的规范运作,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防止和杜绝虚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出现和产生。完善的监管机制,可以做到合作组织建前有人辅导,建后有人指导,推进合作组织规范发展的力度。第二,建立良好的协调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与规范离不开各个部门的大力支持。建立良好的协调机制,制定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相互交流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各部门之间要做好协调,共同合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规范管理与健康发展。第三,尽快出台配套政策。涉及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相关制度,特别是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税收减免等制度与政策应尽快出台,使相关部门管理、指导、服务时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制度可依,从而更好地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与规范。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政策上,不仅要提供资金上的扶持,还要有人才上、信息上及技术上的支持。资金上的扶持重点应该放在运行规范、能够带动一方产业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特别是对农民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资金的扶持更为重要,以提高农民兴办合作社热情,坚定办好合作社的信心。资金的扶持不仅是锦上添花,更要雪中送炭。
    4、搞好培训宣传,营造好发展与规范的内外部环境。
    第一,加强培训,培育内部发展与规范的意识。一是注重对指导队伍的培训。一支专业稳定的指导队伍是合作组织发展与规范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注重指导队伍综合素质,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指导水平。加大对乡镇指导队伍的建设,构建起一支业务素质过硬的指导队伍,增加指导力度,从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二是重视面向合作社的培训。定期将新的政策信息、新的业务知识传播到合作组织的指导人员、工作人员及负责人心中。合作社负责人是重点培训的对象。合作社负责人的素质水平的高低决定着合作社的能否规范运行与健康发展。不仅要从经营理念、管理理念去培训,提高其经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更要注重其思想的培训,培养其为合作社成员及农民无私奉献的精神。只有思想水平高、经营水平高、管理水平高的合作社负责人才能办好、办活一个真正的合作组织,才能真正让社员、让农民真正体会到加入到合作组织的好处与优势,让农民真正获益。
    第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外部发展的良好环境。宣传对于合作组织的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它为合作组织对外发展架起了桥梁。2008年区经管站将加大对合作组织的宣传力度,进行“房山农合网”的改版,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搭建起自我展示、自我宣传、自我服务的平台,促进合作组织与政府、合作组织之间、合作组织与农民之间的交流。并为具备一定条件的合作组织,通过政府资助的形式建立网站,提供自我展示的空间,促进其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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