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植物生长调节剂和水溶肥料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2011-10-19 21:35:51 作者:胡昌弟、吴志华 来源:湖南省农药检定所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1年植物生长调节剂和
水溶肥料监督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植物生长调节剂管理的通知》(农办农[2011]61号)、《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重点的通知》(湘农业发〔2011〕93号)要求,我厅制定了《2011年植物生长调节剂和水溶肥料监督抽查工作方案》,请各市州农业局按照方案要求,配合省农药检定所,做好监督抽查工作。
联系单位:省农药检定所
联系人:胡昌弟、吴志华
电话:0731-82569858 82569856
传真:0731-82244375 82569856
电子邮箱:wzh5262@yahoo.com.cn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2011年植物生长调节剂和水溶肥料
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为加强农药监督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植物生长调节剂管理的通知》(农办农[2011]61号)、《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重点的通知》(湘农业发〔2011〕93号)文件精神,结合湖南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抽查范围和数量
(一)抽查范围。全省植物生长调节剂和水溶肥料生产销售单位、农资经营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标准园基地种植大户。
(二)抽查品种。植物生长调节剂品种为赤霉酸、多效唑、烯效唑、复硝酚钠、甲哌、氯吡脲水溶肥料重点抽取含有调节功效的水溶叶面肥。
(三)抽样数量。共抽取100个样品,植物生长调节剂、水溶叶面肥各50个,各地抽样数量见附表。
二、抽样时间
各市州农业局配合省农药检定所于10月20日前完成抽样工作,样品送省农药检定所进行检测,所抽样品应当是2010年6月1日以后生产的产品。
三、抽样方法与要求
(一)抽查工作要做到抽查程序合法,抽查文书完整,严格依法行政。抽检不合格的产品,经确认后由各市州农业部门立案查处。
(二)抽样中应注意:
1、抽检人员在填写样品抽样单时,其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标签内容一致,尤其是农药名称、生产日期(批号)、登记证号等内容不得有误。
2、被检查产品的库存数量及进货来源必须在抽样单上明确标注,以便对不合格产品立案查处。
3、填好的抽样单上应当有被抽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抽样单上盖公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情况。被抽查单位的电话、联系人等信息在抽样单上填写清楚以便进行联络。
4、对市场上抽检的样品,省农药检定所要在检测前,及时与标称生产企业进行产品确认。对生产企业书面确认不属于其产品的,应在产品综合判定结果中注明。
四、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及判定原则
(一)检测依据:植物生长调节剂产品质量严格依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检验。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执行已备案的企业标准。被抽检单位或生产企业不能提供企业标准的,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通用方法进行检验。水溶性叶面肥执行相应产品标准。
(二)检测项目:植物生长调节剂检测有效成分含量,水溶叶面肥重点检测是否含有植物生长调节剂添加物。
(三)判定原则:产品质量按照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进行判定。有效成分含量符合标准要求的,判定为合格产品。水溶叶面肥含有植物生长调节剂添加物的,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植物生长调节剂标签严格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判定为不合格标签:1、假冒、伪造、无农药登记证号或产品不在登记有效状态的;2、擅自扩大登记作物或防治对象的(包括擅自推荐的);3、未标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的;4、未标明毒性标识或毒性标识与农药登记不符的;5、未标注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的;6、产品的商标、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等内容的标注不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的;7、其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水溶叶面肥标签重点检查是否办理肥料登记,包装袋、标签所标注内容是否与登记证内容一致,是否含有农药功效宣传内容。
五、结果处理
(一)结果确认与复检
被抽样单位收到《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单》后应立即对检验结果和产品进行确认,要求其填写检验结果确认回执并签字盖章,被抽检单位或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按检验结果通知单的要求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书面提出异议、相关证据和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检测结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对异议理由和复检申请进行审核后认为理由充分的,作出同意复检的批复,通知提出异议的单位和抽样单位共同将备份样品送到省农药检定所由三方对样品进行确认,承检单位进行复检。复检后的结果处理和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结果处理
在完成监督抽查结果确认手续后,对监督抽查质量或标签不合格产品以及假冒产品,各市州农业局依法立案查处,或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三)结果上报
省农药检定所于11月30日向省农业厅报送监督抽查结果。
六、注意事项
(一)各市州农业局应高度重视植物生长调节剂和水溶叶面肥抽查工作,确保监督抽查任务完成。
(二)抽样人员应备齐有效证件,抽样不得少于2人。
(三)抽样前,不允许事先通知被抽查方,同时对全体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教育。
附表:各市州抽查植物生长调节剂和水溶叶面肥样品分配表
 
附表:各市州抽查植物生长调节剂和水溶叶面肥样品分配表
 
抽样地点
植物生长调节剂
水溶叶面肥
合计
长沙
3
2
5
株洲
4
4
8
湘潭
2
3
5
怀化
4
4
8
湘西自治州
4
4
8
永州
4
4
8
娄底
2
3
5
邵阳
4
4
8
衡阳
4
4
8
郴州
4
4
8
张家界
3
2
5
常德
4
4
8
益阳
4
4
8
岳阳
4
4
8
合计
50
50
100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