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2012-09-08 22:17:08 作者:植保植检站 来源:省植保植检站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湖南省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作者: 植保植检站     来源: 省植保植检站     发布时间: 2012年05月16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防范和应对农业生物灾害,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确保农业和国土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农业生物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快速反应,紧急处置,控害减灾;属地为主,分级联动,各司其职。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生物灾害应对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南省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农业厅厅长任副指挥长,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气象局、省公安厅、省交通厅、广铁长沙办事处、广铁怀化办事处、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局、省经委、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工商局、省科技厅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省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由省农业厅分管副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省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

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省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研究解决农业生物灾害防治中的重大问题;主持灾情会商,公布救灾情况,监督检查现场指挥工作;调集储备防治物资,调度应急队伍。

2.2.2  省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省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2.3  省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

省农业厅  研究拟定全省农业生物灾害防治的方针、政策、规划,研究制定技术对策;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农业生物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对农业生物灾害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提出对策和意见,提供技术咨询,开展相关科学研究。

省财政厅  负责做好防治经费的申报、审拨和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农业生物灾害的防治和应急处置经费;督促市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专项经费。

省民政厅  负责灾后群众安抚救济以及应急处置人员因工伤亡的抚恤工作。

省公安厅  负责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后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灾害发生区的正常社会秩序,协助做好灾害发生区的封锁和公路植物检疫监督检查站工作。

省气象局  负责提供农业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做好与农业有害生物发生关系密切的天气预报工作。

省交通厅  组织协调交通运输企业对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所需的物资运输,协助省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农业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交通工具进行传播。

广铁长沙办事处、广铁怀化办事处  负责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物资的铁路运输,协助省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农业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铁路系统进行传播。

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负责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救援物资的空运与航空地面保障工作,协助省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农业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航空器进行传播。

省邮政局  协助省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农业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邮政包裹进行传播。

省通信管理局  保障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通信畅通,协助省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农业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通信器材的包装材料进行传播。

省经委  协助省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农业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企业生产、销售和购进产品及其包装材料进行传播。

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负责检疫性农业有害生物疫情的进出境的检疫监管及除害处理工作,防止农业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

省工商局  协助农业有害生物疫情的市场监管工作,防止通过农产品市场交易途径传播疫情。

省科技厅  组织农业生物灾害科技攻关。

2.3  专家委员会

以从事农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和防治等工作的专家为基础,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农业生物灾害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提出对策和意见,提供技术咨询,开展相关科学研究。

湖南省农业生物灾害应急组织体系联动机制框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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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监测

各级农业植物保护机构组织实施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开展农业有害生物普查,并实行监控。对新发现的农业有害生物种类,由省农业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确认。省农业主管部门无法确认和鉴定的,送国家有关部门鉴定确认。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接警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接到农业生物灾害信息后,经初步核实及时报告本级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机构,并逐级上报至省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各级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机构要设立接警机构,公布接警电话。公民和组织可直接向各级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农业生物灾害有关信息。

3.2.2  处警

省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农业生物灾害信息后,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必要时,建议省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启动本预案。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建设省、市州、县市区、乡镇四级农业生物灾害监测预警网络。省农业厅设立农业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中心,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农业生物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农业生物灾害监测预警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开展生物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乡镇农技站要配备农业生物灾害专职或兼职预警人员。

通过国家、省农业有害生物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收集和处理农业生物灾害信息,利用公共信息网、短波接收、有线和无线网实现生物灾害疫情信息传递高效、快捷,确保预警系统和应急响应系统反应快速,处置及时。

3.3.2  建设农业生物灾害预警系统。

(1)分区预防。根据农业有害生物危害的特点和发生规律,划定一般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实行分区预防。对重点预防区要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预防农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对一般预防区要加强日常性监测预报工作,准确掌握发生动态,抓好防治工作。

(2)加强预防预警的基础设施建设。在全省建立健全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网络和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加强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检疫防疫体系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国家级、省级农业有害生物监测站和基层农技站的监测作用,加强各级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和监测预警专业队伍建设,全面提升监测预警能力。

(3)加强信息交流,提高预防预警水平。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国际间和部门间的交流与合作,及时掌握农业有害生物信息,建立农业生物灾害信息库。积极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能发生的农业有害生物进行风险分析,评定风险等级,提出预防预警措施与控制技术。

(4)加强检疫监管。省农业主管部门制订相应措施,充分利用检疫检查站严密封锁疫情,防止疫情扩散传播。同时进一步严格国(境)外引种审批管理,认真开展引种前风险评估,严格隔离试种、检疫跟踪和疫情监管,未经检疫机构风险评估,不得任意扩散种植,防止疫情从国(境)外传入(或再次传入)。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农业生物灾害按其严重性、紧迫性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

Ⅳ级响应:本地农业有害生物集中在1个县市区的40%以上乡镇暴发;检疫性农业有害生物发生面积占被害的农作物种植面积的10%以上;本县首次发现外来农业有害生物入侵。

Ⅲ级响应:本地农业有害生物集中在1个市州的40%以上县市区暴发;检疫性农业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发生面积占被害农作物种植面积的10%以上;本市州首次发现外来农业有害生物入侵。

Ⅱ级响应:本地农业有害生物集中在2个—5个市州且每个市州有40%以上县市区暴发;检疫性农业有害生物在2个—5个市州发生,发生面积占被害农作物种植面积的10%以上。

I级响应:本地农业有害生物集中在5个以上市州且每个市州有40%以上县市区暴发;检疫性农业有害生物在5个以上市州发生,发生面积占被害农作物种植面积的10%以上;本省首次发现外来农业有害生物入侵。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Ⅳ级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后,由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防治工作。

4.2.2  Ⅲ级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后,由发生地市州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防治工作。

4.2.1  II级、I级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启动本应急预案,组织防治工作。当发生I级农业生物灾害时,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报告,必要时请求国务院予以援助。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预测预报网点是农业生物灾害的信息责任报告单位,植保专业技术人员是生物灾害事件信息责任报告人。

当有关单位及个人报告农业生物灾害有关信息时,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在48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逐级报送至省农业主管部门;省农业主管部门确认为属于重大或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在48小时内报告省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

4.4  指挥与协调

各级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机构按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坚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密切关注农业有害生物发生趋势并开展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

4.5  应急处置

4.5.1  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基层相关单位和主管部门首先进行应急处置,同时报告上级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

4.5.2  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地县市区、市州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接到信息后,根据农业生物灾害和级别启动预案并组织实施;对发生区及其周边地区进行调查、取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实施跟踪监测,隔离现场,封锁疫区,严禁寄主植物流出,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及时向上级报告灾害防治情况,并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争取其他部门和当地群众对防治工作的配合和支持。

4.5.3  省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根据灾情级别启动本预案,部署农业生物灾害防治工作;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赶赴发生现场,组织督导疫区封锁、疫情除治和预防控制等措施的落实;根据疫情动态及时划定并公布疫区和保护区;指导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物资、设备调集等工作;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4.6  信息发布

4.6.1  农业生物灾害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4.6.2  由省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省政府新闻办,按照《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农业生物灾害信息发布工作。

4.7  应急结束

由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灾情发展变化和防治效果作出评估报告,提出继续实施、终结实施或转为非生物灾害突发事件实施常规防治的意见,提交省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和发生地市州人民政府。

省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根据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商灾情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后,由省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对外公布下一阶段工作部署或宣布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省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市州人民政府开展灾后重建等工作。当地人民政府应清理因应急而设立的临时设施。

5.2  社会救助

经专家委员会评估认为该农业生物灾害对农业、水生植物造成重大损失的,当地人民政府应酌情予以补助。

5.3  后果评估

省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发生地市州人民政府,及时组织专家组和有关人员对农业生物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措施,向省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提交评估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省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建立和完善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器材。省通信管理部门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6.2  人员保障

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后,有关地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相关应急队伍和人员参加救灾,维护社会稳定。

6.3  物资保障

省农业主管部门储备药剂、药械、油料、运输车辆及其它物资。与药剂、药械企业建立密切联系,实行合同储备。根据建设规划和物资储备需求,按轻重缓急安排建设资金。建立农药、施药机械等应急物资储备仓库,确保应急所需。各市州农业主管部门应紧密配合物资储备建设工作的实施。因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可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6.4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应配置专用交通车辆。公安部门应做好专用交通车辆通行证发放工作,确保交通畅通。

6.5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确保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所需经费。

6.6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应积极履行职责,协助处理各种纠纷,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农业部门应组织实战演练,提高应对农业生物灾害的处置能力。

7.2  宣传和培训

按分级培训的要求,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和防治专业队队员的技术培训。充分利用宣传媒体加强应急预案宣传,提高对农业生物灾害的防范意识。

7.3  奖励和责任

对在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因玩忽职守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农业有害生物:是指对农作物及产品产生危害的病(病原物)、虫、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生物。

检疫性农业有害生物:是指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等人为因素传播,并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应施检疫的农业有害生物。

外来农业有害生物:是指本地农业生态系统中原本没有该物种的存在,但通过借助人类活动越过不能自然逾越的空间障碍而进入本地农业生态系统,并对本地农作物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损失的生物。

农业生物灾害:是指对农作物及产品造成较大危害和较重损失的迁飞性、暴发性虫害和流行性植物病害及其他生物灾害。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农业厅根据情况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农业厅印发并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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