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2012-09-08 22:03:28 作者:admin 来源: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来源: 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     发布时间: 2011年12月15日    

1 总则

  1.1 目的
  (1)预防口岸发生重大植物疫情。
  (2)在进出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植物疫情时,质检系统能够在最短时间内采取有效紧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农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
  (3)在境内外发生或流行重大植物疫情时,防止通过我国口岸传出、传入。
  1.2 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各司其职;
  快速反应,高效处置,规范有序;
  整合资源,分工协作,信息共享。
  1.3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对境内外发生或流行以及进出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植物疫情的应急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应急指挥体系由质检总局、事发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局)和事发地分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三级指挥中心组成,由总局指挥中心统一领导。
  2.1.1 总局指挥中心及办公室
  质检总局成立总局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应急指挥中心(简称总局指挥中心),由质检总局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各有关司局负责人任成员,在总指挥的统一领导下实施紧急预防和应急行动,总局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
  2.1.2 直属局指挥中心
  直属局成立直属局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应急指挥中心(简称直属局指挥中心),组长由直属局主要领导担任。
  2.1.3 现场指挥中心
  分支机构成立分支机构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应急指挥中心(简称现场指挥中心),组长由分支机构主要领导担任。
  2.2 职责分工
  2.2.1 总局指挥中心
  负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重大植物疫情防治工作的有关指示、会议和文件精神;发布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实施方案;指导各直属局指挥中心的工作,领导和指挥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措施对进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相关货物及运输工具等实行应急防控;决定启动和终止本预案;研究确定对外口径和相关重大应急科研课题;协调各部门应对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力量和相关资源;监督检查各直属局的应急处置工作。
  2.2.2 总局指挥中心办公室
  负责承办总局指挥中心的具体工作事宜,指导组建直属局指挥中心;收集、整理有关境内外重大植物疫情动态及相关信息,向指挥中心报告全系统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工作情况。
  组织起草和实施质检总局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实施方案;协调本系统应对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相关物品的配备及使用;培训本系统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应急专业技术力量。
  2.2.3 直属局指挥中心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施辖区内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工作;决定预案在辖区内的启动和终止;负责传达总局指挥中心下达的指令,组织落实有关实施方案;指导现场指挥中心的工作;组织、协调、调动辖区内应对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向总局指挥中心汇报情况和提出有关工作建议。
  2.2.4 现场指挥中心
  具体落实上级指挥中心下达的各项指令和任务;组织、协调、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工作;随时向上级指挥中心汇报有关情况,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总局指挥中心报告情况和提出建议。       
3 信息报告、疫情分析与通报、预警
  3.1 信息报告
  质检总局建立对涉及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的应急报告制度和信息报告网络,通过网络系统及时向上级报告;质检总局通过网络系统及时通报情况,发布指令。
  质检总局指定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负责国际和全国范围内重大植物疫情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上报,填写《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信息预警表》(附1),在信息收集整理后1小时内报质检总局。
  各直属局应指定本单位重大植物疫情信息员,负责收集、整理和上报本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植物疫情信息,并在发现疫情1小时内填写《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信息预警表》报质检总局。各直属局在疫情监测过程中,如发现疑似重大植物疫情,应在1小时内向质检总局报告,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应立即派专家赴现场调查,经核实为重大植物疫情的,直属局应在确认后1小时内填写《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信息预警表》报质检总局。在重大植物疫情严重流行时,各直属局指挥中心应当按照总局指挥中心的要求,积极参与或者协调本地区的防治工作,每日上报本地防治工作及疫情情况。
  各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机构工作中发现重大或者疑似重大植物疫情的,应当填写《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信息预警表》,并在发现疫情1小时内将疫情逐级上报至直属局。
  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发现疑似重大植物疫情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定立即派专家进行核实,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疫情信息统一由质检总局对外发布。质检总局对影响严重的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同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
  3.2 疫情分析与通报
  质检总局组织分析疫情信息,确认为重大植物疫情的,向有关国家,境内外相关企业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布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警示通报 (附2),或者发布禁止相关植物及其产品出入境的公告。
  3.2.1 重大植物疫情的确认依据
  (1)境外发生重大植物疫情以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各国或地区政府发布或通报的疫情信息为确认依据。
  (2)境内发生重大植物疫情以我国农业部或国家林业局发布或通报的疫情信息为确认依据。
  (3)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植物疫情以质检总局发布的疫情信息为确认依据。
  3.2.2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的重大疫情确认程序
  3.2.2.1 疑似重大植物疫情
  由各直属局指定的实验室,根据有害生物特征及植物或植物产品被害状,按照有关标准或质检总局的鉴定检测方法进行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确认为疑似重大植物疫情。
  3.2.2.2 确认
  发现疑似重大植物疫情的,事发地直属局指挥中心必须将样品送质检总局指定的实验室,由质检总局指定专家进行复核鉴定或检测,鉴定或检测结果作为重大植物疫情的确认依据。确认结果立即报质检总局和当地人民政府。
  3.3 预警
  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预警分为三类:
  一类(A类):境外发生重大植物疫情时的紧急预防措施。
  二类(B类):境内发生重大植物疫情时的紧急预防措施。
  三类(C类):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植物疫情时的紧急预防措施。       
4 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包括预案启动、处置实施和行动终止三个阶段。
  发生一类(A类)疫情预警,疫情有可能传入并危害农林业生产安全、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公告或发布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警示通报,采取紧急预防措施。
  发生二类(B类)疫情预警,疫情有可能传出国境时,根据疫情范围和严重程度,质检总局配合有关部门启动相适应的紧急预防措施。
  发生三类(C类)疫情预警时,质检总局或直属局根据情况启动本应急预案。
  4.1 预案启动
  质检总局负责启动全国范围的紧急预防、应对和应急措施;直属局负责启动本辖区内或下属分支机构辖区范围内的紧急预防、应对和应急措施。
  4.2 处置实施
  4.2.1 一类(A类)疫情预警时的紧急预防措施
  (1)在毗邻疫区的边境地区和入境货物主要集散地区开展疫情监测。
  (2)停止签发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进口相关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许可证,废止已经签发的有关检疫许可证。
  (3)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植物及其产品;对已运抵口岸尚未办理报检手续的,一律作退运或销毁处理;对已办理报检手续,尚未放行的,应加强对相关有害生物的检测和防疫工作,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放行。
  (4)禁止疫区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植物及其产品过境。对已进入我国境内的来自疫区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过境植物及其产品,派检验检疫人员严格监管到出境口岸。运输途中发生重大植物疫情的,立即采取除害处理或销毁措施。
  (5)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疫区的相关植物及其产品进境。加强对旅客携带物品和邮寄物品的查验,加大对来自疫区的入境旅客携带物的抽查比例,一经发现来自疫区的相关植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销毁处理。
  (6)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和装载容器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火车、汽车等运输工具进行检疫,如发现有来自疫区的相关植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种养的植物,不得带离运输工具;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对运输工具和装载容器的相关部位进行防疫消毒。
  (7)加强与海关、公安边防等部门配合,打击走私进境植物或植物产品等违法活动,监督对截获来自疫区的非法入境植物及其产品的销毁处理。
  (8)毗邻国家或者地区发生重大植物疫情时,根据国家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建立有效隔离区;关闭相关植物、植物产品交易市场,停止边境地区相关植物及其产品的交易活动。
  (9)当境外发生重大植物疫情并可能传入国内时,质检总局可以视情况报请国务院下令封锁有关口岸。
  4.2.2 二类(B类)疫情预警时的紧急预防措施
  (1)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停止办理来自疫区和受疫情威胁区的相关植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检验检疫手续。停止办理出口检验检疫手续的货物种类和疫区范围,按有关国家或地区发布的暂停我国相关植物或植物产品进口的通报和我国农业部或国家林业局发布的疫情信息执行。
  (2)对在疫区生产的出口植物、植物产品,已办理通关手续正在运输途中的应立即召回。
  (3)加强与当地农业、林业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了解疫区划分、疫情控制措施及结果、检测结果等情况,配合做好疫情控制工作。
  (4)暂停使用位于疫区的进出境相关植物隔离检疫圃。对正在使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加强对非疫区出口种植场、果园、包装厂的监督管理和疫情监测,加强出口前的检查,保证出口植物及其产品的安全。
  (6)相关直属局应及时向总局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境内重大植物疫情检验检疫应对措施实施情况。
  4.2.3 三类(C类)疫情预警时的紧急预防措施
  4.2.3.1 在进境植物检疫过程中发现重大植物疫情时,应采取如下紧急控制措施:
  (1)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公告或发布进境重大植物疫情警示通报。
  (2)质检总局向输出国家或地区通报发现的疫情,并要求提供疫情详细信息和采取的改进措施。
  (3)暂停办理相关植物及其产品的入境检验检疫手续,过境植物或植物产品暂停运输。
  (4)确定控制场所和控制区域。对控制场所采取封锁措施,严禁无关人员和运输工具出入控制场所。所有出入控制场所的人员和运输工具,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
  (5)对控制场所内相关的植物及其产品,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检疫除害处理。
  (6)对控制场所内所有可能感染的运载工具、用具、场地等进行严格消毒;对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行检疫除害处理。
  (7)质检总局及时将截获的重大植物疫情向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通报,共同采取控制措施,防止疫情进一步扩散。
  4.2.3.2 在实施出境植物检疫或在实施有害生物监测过程中发现重大植物疫情时,应采取如下紧急控制措施:
  (1)禁止有重大植物疫情的寄主及其产品出境。根据有害生物特性,确定控制场所区域范围,并对控制场所周围一定范围内的出口植物种植场所、植物产品生产加工及储存场所进行疫情监测;对发现疫情的种植、生产、加工及储存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场所,在应急处置预案终止前,暂停其生产或加工的植物及其产品出口。
  (2)当疫情可能扩散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向当地农林主管部门通报疫情并配合农林部门对控制区域实施控制措施。
  4.2.3.3 有关国家或地区检疫主管部门通报从我国进口的植物或植物产品中检出重大植物疫情时的应急措施:
  (1)总局指挥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进口国家或地区的检验检疫结果进行确认,发布预警通报。
  (2)有关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预警通报,应组织技术专家对出口植物的种植地、出口植物产品生产加工单位等进行重大植物疫情的溯源调查。
  (3)经调查,发现重大植物疫情的,按4.2.3.2的要求及时启动应急措施。
  4.3 行动终止
  根据下列情况,总局指挥中心或有关直属局指挥中心发布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解除通报(附3),终止预案的实施。
  (1)有关国家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和国际相关组织宣布解除重大植物疫情并经我国确认。
  (2)对境内重大植物疫情,根据农业部或国家林业局发布的疫情解除通报。
  (3)对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植物疫情,通过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经调查监测,确认疫情已消除时。
  (4)有关国家或地区检疫主管部门通报从我国进口的植物或植物产品中检出重大疫情后,经跟踪调查和疫情监测未发现重大疫情,或通过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经调查监测,确认疫情已消除时。
  4.4 安全防护
  采取预防、应对和应急等措施时,工作人员应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的消毒。       
5 应急保障
  5.1 人员保障
  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应急指挥体系相关单位在重大植物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期间,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保障信息畅通。各主要负责人员和各单位之间要保持畅通的通讯联系,保证协调一致,责任确定到人。
  5.2 物资保障
  质检总局和直属局建立预防、应对和应急等措施物资储备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管理。重点储备防护用品、消毒药剂和设施、农药、熏蒸药剂及器械、检测试剂、通讯工具及运输工具等。
  5.3 经费保障
  质检总局和直属局每年应针对重大植物疫情的防范、监测、处置、相关技术设备的配置提供专项资金,以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
  5.4 技术保障
  质检总局建立重大植物疫情重点实验室,负责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的鉴定、检测与确认。各直属局应加强实验室建设,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建立或指定植物有害生物鉴定检测实验室,负责本辖区内重大植物疫情的现场检验和实验室检测。必要时可请系统外的专家参加工作。质检总局定期举办各种重大植物有害生物鉴定、检测及除害处理技术培训,提高全系统重大植物有害生物的检验检疫技术水平。       
6 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通过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进出境植物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重大植物疫情的危害和防治知识的宣传与普及,提高全社会防疫意识。
  质检总局和直属局要对参与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预防、应对和应急等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基础知识、防护知识、处理方法、检测方法和设备使用进行培训,并按照预案组织实战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各项应急处理能力及各部门协同作战能力。       
7 附则
  7.1 国际合作
  加强与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等相关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的联系,密切关注国际重大植物疫情信息和动态,跟踪和掌握国际发展动向,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及时研究制定应对措施并不断完善各种检测方法,增强对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7.2 奖惩与责任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提供疑似重大植物疫情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贯彻实施本预案,违反预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疫情扩散或者传入传出,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造成损失的,将根据情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7.3 名词术语解释
  重大植物疫情是指境外已经爆发而我国尚未分布或局部分布但得到有效控制的,有可能传入我国,或在进出境植物检验检疫工作中检出或发现的,将对农、林业生产、生态环境或人身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植物疫情。
  疫区和受威胁区的概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控制场所是指实施进出境植物检验检疫的相关场所,包括种植地、加工、存储、查验等场所。
  控制区域是指一旦由于控制场所管理不严,而造成疫情可能扩散的区域。
  7.4 预案管理与更新
  直属局应及时总结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提出科学、合理的改进建议。
  质检总局每年组织有关专家对重大植物疫情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及时修改和更新本预案。
  7.5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质检总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7.6 施行时间
  本预案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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