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该如何解决?

2012-10-12 07:34:15 作者:王靖 肖振华 来源:衡阳晚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该如何解决?
 
  ■本报记者  王靖   通讯员  肖振华
 
 
 8月27日,本报三版整版刊登《解读〈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后,引起不少市民的关注,不少市民就各自遇到的实际问题,来电询问该《办法》有关政策以及征地拆迁方面相关问题,记者整理了部分具有代表性的提问,并请市国土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作出回答,帮助市民更清楚地了解这一政策。
 
1、    村民建房是否需要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
 
  问:我是衡阳县一个农民,原有住房成了危房,且只有30多平方米,也无法进行扩建(周围都是别人的房子),现在准备借钱建自住房。想咨询一下关于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几个问题:1、农民占用集体土地建自住房(非经营性)是否必须要按国有土地出让才能占地建自住房?2、如果农民建自住房不需要按国有土地出让办理用地手续,那么该如何在国土部门办理手续?
 
  答:第一个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你可以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书面申请建房用地(非基本农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因建房占用了耕地的,还应当报请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另外,在占用耕地建房前需拆除原有危房。
 
  第二个问题:农村建房的主要程序包括:①由农村居民户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②村民委员会在征求村民小组意见后,报送乡(镇)人民政府;③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对用地面积、建房位置、建筑面积、层数等进行审核;④经审核后,发给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    在集体土地上集资建的房能办两证吗?
 
  问:我是一个外来务工人员,在珠晖区荷花坪买了农民在集体土地上集资建的房,当时开发老板说可以办两证,但是钱交了,到现在也没有办下来,请问下我们买的这种房子能办证吗?如何办?
 
  答:集体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不可以买卖。城市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房屋。根据《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衡政发〔2012〕6号)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城镇居民在集体土地上建设或购买住房,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产权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城市居民在农村购买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不受法律的保护,因此会有非常大的风险。
 
3、    被征地农民享有哪些权益?
 
  问:前些天,我们看到了县政府发布的征地公告,其中我们村组的部分土地在征收范围内。请问,我们在征地过程中有哪些合法权益?
 
  答:根据现行土地法律法规,土地征收活动主要分为两个基本环节,一是批准环节,由省级以上政府行使审批权;二是组织实施环节,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行使组织实施征地的行政管理权。
 
  土地征收虽然是国家行为,然而国家仍然赋予被征地农民充分的合法权益。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组织实施环节的以下几个方面:
 
(1)、 征地知情权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后,通过公告的方式,告知被征地农民相关权利。
 
    (一)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民有权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二)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征地范围所涉及的各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土地补偿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及其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民有权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2)、 补偿安置方案听证权
 
  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告拟订的征地朴偿安置方案时,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民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征地农民有要求举行听证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举行听证会,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
 
(3)、 按时获得征地补偿权
 
  市、县政府应当米取措施确保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安置费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按规定支付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4)、征地补偿标准争议救济权                                     
  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可先请求县级以上政府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可申请批准征地的政府裁决。但是,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
 
  被征地农民在行使上述权利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构成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将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交出土地。
 
4 、基本农田能否随便被征收?
  问:我们村的部分土地被征收,我们认为征的是基本农田,但政府说不是,我们怎么才能知道这块地是不是基本农田,目前基本农田被征收时有什么规定。
 
  答:基本农田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我国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所谓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根据这一规定,基本农田是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下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①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②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③蔬菜生产基地;④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⑤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 28号)规定: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以后,随着农村土地登记工作的开展,该项制度将逐步得到落实。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涉及基本农田调整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要求,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非农业建设占用及农业结构调整等涉及基本农田的,要实行听证。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基本农田的,要经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在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要求: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标准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
 
4、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应如何解决?
 
  问:我们村的地前段时间被征用了,在征地补偿时,我们认为政府补偿标准比较低,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分以下两种情形来处理:①在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期间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当时提出,以便及时调整;②在补偿安置方案实施过程中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但是,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6、 征收土地的程序是怎样的
 
  问:我们想了解一下征收土地的程序,以及看到征收土地公告后被征地农民应当怎么办手续?
 
  答: 根据法律规定,征收土地程序是这样的:征收土地应当由县、市人民政府拟定征收土地方案,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时,必须有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或城市建设用地开发方案、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等,征收耕地的,应当还有耕地补充方案。具备了申请征收土地的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方可批准征收土地。征收土地批准后,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征地的县、市人民政府,以便及时组织实施。在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土地方案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征收土地的实施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办理征地方案的具体工作,确定征收土地补偿的具体方案。根据法律规定,批准征收土地的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的当地予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程序登记”的规定,被征地农民看征收土地公告后,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权属证书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集体使用权证书。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的,还应当持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承包经营合同的副本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7 、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能否再转为集体土地?
 
  问:我村2000亩耕地自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逐步被征收,现在,村民务农无地,就业无岗,村民纷纷要求原用地单位将闲置的土地以及因原用地单位撤销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土地归还村民,或以有偿的形式合理作价出让给村民。不知村民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之规定?
 
  答:在我国,实行的是国家、集体两级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制度。
 
  土地所有权性质的改变只存在一种情形,即集体土地经依法征收后转为国有。集体土地一旦转为国有后,不能再恢复为集体土地,即不存在把国有土地归还集体或农民的问题。但是,《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依照该规定,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暂时不能开发使用和暂时不需要收回使用的,国家可以确定给乡、村集体组织(包括已经转为城镇的居民)使用。这样做,可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抑制乱占土地现象,并有利于发展农业和改善群众生活。长期以来,国家所有的土地由集体使用,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但是并不因此而改变土地国家所有的性质,国家建设需要使用该土地的,当地政府有权收回土地,且只限于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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