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2013-04-09 18:32:12 作者:tangchunsheng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衡阳市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防治组织机构与职责
 
2.2 应急基本程序
 
2.3 应急联动机制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预警支持体系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的确定
 
4.2 应急预案启动
 
4.3 防治程序
 
4.4 信息共享和处理
 
4.5 应急防治人员安全防护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4.7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4.8 应急结束
 
5、后期评估与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 善后处理
 
6、保障措施
 
6.1 通讯保障
 
6.2 交通保障
 
6.3 经费保障
 
6.4 物质储备
 
6.5 技术保障
 
6.6 人员保障
 
6.7 治安保障
 
6.7监督与演练
 
7、附则
 
7.1术语解释
 
7.2 奖励与责任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7.4 制定与解释部门
 
7.5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目的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农业生物灾害,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确保农业和国土生态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
 
1.2.2 坚持快速反应,紧急处置,控害减灾的原则。
 
1.2.3 坚持分级联动,各司其职的原则。
 
1.2.4 坚持属地管理,以地方政府为主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 植物检疫条例》 、《 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 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 湖南省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衡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农业生物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防治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市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组织机构及职责
 
成立衡阳市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农业、财政、民政、气象、公安、交通、铁路、通信、邮政、经委、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科技等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市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市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协调、解决农业生物灾害处理过程中的机构、队伍、人员、资金、装备等问题;部署应急防治指挥工作;决定启动《衡阳市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主持灾情会商,决定应急防治方案,监督检查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的工作;调集储备防治物资;调度应急队伍;公布救灾情况。市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由市农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
 
2.1.2 市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农业局:研究拟定全市农业生物灾害控制的方针、政策、规划,研究制定技术对策。负责农业生物灭害防控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农业生物灾害的调查、评估和分析,提供技术咨询,提出对策和意见,开展相关科学研究。
 
市财政局:负责农业生物灾害的防治经费保障,将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应急处置经费。督促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专项经费。负责及时向湖南省申报防治农业灾害的经费。负责防治经费的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后的群众安抚和救济以及应急处置人员因工伤残、死亡的抚恤。
 
市公安局:负责农业生物灾害发生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灾害发生区的正常社会秩序。协助做好灾害发生区的封锁、运输监管和公路植物检疫监督检查站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农业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做好与农业有害生物发生关系密切的天气预报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所需物资运输,协助市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农业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
 
衡阳铁路办事处:负责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物资运输,协助市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铁路系统传播。
 
市邮政局:协助市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邮政包裹传播。
 
市通信公司:负责保障通讯畅通,协助市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农业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通信器材的包装材料传播。
 
市经委:协助市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企业生产、销售和购进产品及其包装材料传播。
 
市出入境检疫检验局:负责检疫农业有害生物疫情的进出境的监管工作。
 
市工商局:协助农业有害生物疫情的市场监管工作,防止疫情传播。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农业生物灾害科技攻关。
 
2.1.3专家委员会
 
以高等院校、生产管理和科研单位从事农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和防治工作的专家为基础,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农业生物灾害的调查评估和分析,提供技术咨询,提出对策和意见,开展相关科学研究。
 
2.2 应急基本程序: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后,由县(市、区)农业生物灾害监测机构向市农业主管部门报告,经市农业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市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指挥部根据灾害等级启动应急预案。
 
2.3 应急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及相关支持系统按预案规定的职责启动相应行动方案,在市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下进行处置应急工作。必要时,市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驻衡武装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级农业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为农业有害生物监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发现农业有害生物危害,要及时调查、取样,并确定专人管护发生现场,实时监控。对于所发现的农业有害生物种类,由市农业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市农业部门无法确认和鉴定的,送省有关部门鉴定。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接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部门接到生物灾害信息后,经初步核实后及时报告市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级农业生物灾害防治组织要设立接警机构,公布接警电话。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可以直接向各级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机构报告农业生物灾害信息。
 
3.2.2 处警
 
市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生物灾害信息沂,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指挥部办公室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向指挥部提出启动预案建议,由指挥部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3.2.3预防
 
3.2.3.1 分区预防。根据农业有害生物危害的特点和发生规律,划定一般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实行分区预防。对可能发生生物灾害的地区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预防农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对一般预防区要加强常规性监测预报工作,准确掌握发生动态,抓好小面积防治。
 
3.2.3.2 加强预警预防的基础设施建设。在全市建立健全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网络和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检疫御灾体系和防治减灾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市、县级农业有害生物监测点和基层农技站的监测作用,加强各级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和监测预警专业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监测预警能为。
 
3.2.3.3加强信息交流,提高预防预警水平。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交流与合作,及时掌握农业有害生物的信息。积极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能发生的农业有害生物进行风险分析,评定风险等级,提出预防预警措施与控制技术。
 
3.2.3.4 加强检疫监管。市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制订相应的办法措施,充分利用检疫检查站严密封锁疫情,防止疫情扩散传播。同时,要进一步严格引种审批管理,认真开展引种前的风险评估,进行严格的检疫跟踪和疫情监管,未经法定检疫机构风险评估,不得任意扩散种植,防止疫情从外地传入(或再次传入)。
 
3.3 预警支持系统
 
市农业局设立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中心,配务专职人员,负责生物灾害的预警监测工作。县(市、区)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植保植检、监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开展生物灾害的预警监测工作。乡镇农技站要配备生物灾害兼职预警人员,在全市形成市、县(市、区)、乡镇三级生物灾害监测预警网络。通过省、市农业有害生物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收集和处理农业生物灾害信息,利用公共信息网、短波接收、有线和无线网实现生物灾害疫情信息传递高效、快捷,确保预警系统和应急响应系统反应快速,处置及时。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预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3.4.2 预警级别的确认主体与发布
 
根据农业生物灾害的监测预报,综合分析生物灾害发生的气候、环境和传播扩散蔓延的可能性,由市农业生物灾害防治办公室提出预警级别建议,由指挥部决定并发布预警。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的确认
 
农业生物灾害按严重性、紧迫性和影响范围分为四级。
 
4.1.1 一般(Ⅳ级):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农业有害生物集中在1 个以上县(市、区)、5 个以上乡镇暴发;己入侵的外来农业有害生物造成农作物减产10%以下。
 
4.1.2 较重(Ⅲ级):本土常发性、迁徒性或突发性农业有害生物集中在2 个以上县(市、区), 10 个以上乡镇暴发;已入侵的外来农业有害生物造成农作物减产10%以上,20%以下。
 
4.1.3 严重(Ⅱ级):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农业有害生物集中在5 个以上县(市、区)、20 个以上乡镇暴发;已入侵的外来农业有害生物造成农作物减产20%以上、30%以下。
 
4.1.4 特别严重(Ⅰ级):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农业有害生物集中在7 个以上县(市、区)、40个以上乡镇暴发;已入侵的外来农业有害生物造成农作物减产30%以上,外来农业有害生物或国家检疫性农业有害生物在我市境内首次发现,直接造成农作物死亡的;对人类健康构成严重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的外来农业有害生物;专家组评估认为可能暴发造成重大危害的农业有害生物入侵事件。
 
4.2 应急预案启动
 
各级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灾害信息后,应详细了解灾害情况,评估等级,并提请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预案。同级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高级别预案启动后,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
 
4.2.1 发生IV 级农业生物灾害后,由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防治工作。市人民政府进入预备状态。
 
4.2.2 发生Ⅲ级农业生物灾害后,由市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防治工作。
 
4.2.3 发生Ⅱ级、Ⅰ级农业生物灾害后,立即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级应急预案,组织防治工作。
 
4.3 防治程序
 
4.3 .1 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基层相关单位和主管部门应首先进行应急处置,同时报告上级应急救援机构或组织。
 
4.3.2 生物灾害发生地县(市、区)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接到信息后,根据生物灾害和级别启动预案并组织实施;对发生区及其周边地区进行调查、取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实施跟踪监测,隔离现场,封锁疫区,严禁寄主植物流出,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及时向上级指挥部报告灾情除治情况,并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争取其他部门和当地群众对防治工作的配合和支持。
 
4.3.3市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灾情级别启动本预案,对应急预案启动进行具体部署;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赴发生现场,组织督导疫区封锁、疫情除治和预防控制等措施的落实;根据疫情动态及时划定并公布疫区和保护区;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物资、设备的调集及其它协调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情况。
 
4.4 信息共享和处理
 
4.4.1 信息采集和报告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预测预报网点是生物灾害的信息责任报告单位,植保、农业专业技术人员是生物灾害事件信息责任报告人。
 
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农业有害生物或疑似情况时,应立即向所在地的农业主管部门报告。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在48 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报送至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市级农业主管部门认为可能属于农业有害生物的,应在48 小时内报告市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省农业厅(应清楚说明信息来源、危害区域、程度、发生性质的初步判定、拟采取的措施及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4.4.2 通报与信息发布
 
4.4.2.1较大生物灾害信息由市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在3 日内向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通报。
 
4.4.2.2接到通报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有关政府及所属的下级主管部门,密切关注农业有害生物发生趋势并加强监测工作。
 
4.4.2.3 信息发布应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衡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4.5 应急防治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处置过程中,应急防治人员在使用器械和施用有毒化学农药时,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带安全防护用具,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事后及时清洁消毒,严禁使用违禁化学品,防止中毒事件发生,避免污染生态环境。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群众在参与应急处置前,技术人员要讲授安全防护知识,同时应急防治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安全防护。
 
4.7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农业生物灾害一般涉及较大范围的面积,应通过当地政府动员足够的群众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参与应急处置。
 
4.8 应急结束
 
由专家组负责对灾情发展变化和防治效果作出评估报告,提出继续实施、终结实施或转为非生物灾害事件实施防治的意见,提交市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发生地人民政府。
 
市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专家组的意见,通知灾情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后,由其办公室对外公布下一阶段的工作部署或应急结束。
 
5、后期评估与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市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生物灾害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组织专家组和有关人员对生物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生物灾害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措施,向市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厅局提交评估报告。
 
5.2 善后处置
 
5.2.1 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市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发生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灾后重建,重点组织实施专家组后期评估提出的改进措施、恢复受灾农作物等。清理因应急而设立的临时设施。
 
5.2.2 经专家组评估认为该生物灾害对农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地方政府应予以扶助。
 
6、保障措施
 
6.1 通讯保障
 
市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和完善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器材,保持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6.2 交通保障
 
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配置专用交通车辆,以便随时赶赴生物灾害现场,进行指导、督查和应急处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依法调集可利用的交通工具保证应急人员、专家、物资、装备的优先运输。
 
6.3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要确保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所需的经费。
 
6.4 物资储备
 
市农业主管部门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和农业有害生物的发生特点,储备药剂、药械、油料、运输车辆及其它物资。通过信息网,与药剂药械企业建立密切联系,实行合同储备。根据建设规划和物资储备需求,按轻重缓急安排建设资金。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紧密配合物资储备建设工作的实施。
 
因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可以实施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
 
6.5 技术保障
 
市农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农业有害生物发生防治信息,对潜在危险性农业有害生物进行超前研究,制订防治技术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6 人员保障
 
指挥部和市农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形势和专家意见,建立健全基层植保植检、监测机构。要加强系统内有关人才的培养,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应对生物灾害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
 
6.7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指挥本预案启动时的交通车辆管理和牌照发放,协助处理各种纠纷。
 
6.8 监督与演练
 
根据专家的意见和不同时期农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危害情况及其潜在威胁,指挥部定期对各县(市、区)应对生物灾害的能力组织检查,如机构、队伍建设、物资、技术储备情况等, 每年分层次对专业技术人员和除治专业队队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小规模的实战演练,提高应对生物灾害的处置能力。
 
7、附则
 
7.1 术语解释
 
7.1.1 农业有害生物:是指对农作物及产品产生危害的病(病原物)、虫、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生物。
 
7.1.2 外来农业有害生物:指原产于国(境)外,传入我国后已经影响农作物及其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病、虫、杂草以及其它外来农业有害生物。
 
7.1.3 检疫性农业有害生物:是指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害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等人为因素传播,并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应施检疫的农业有害生物。
 
7.1.4 农业生物灾害:是指对农作物及产品造成较大危害和较重损失的迁飞性、暴发性虫害和流行性植物病害及其它生物灾害。
 
7.1.5 重点预防区:是指具有重要生态和经济价值,需特殊保护的区域。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应急处置生物灾害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等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农业生物灾害过程中,因玩忽职守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根据实际需要,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定期进行修订。
 
7.4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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