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理赔操作细则

2014-06-14 00:00:20 作者:新农村建设科 来源:韶关市农业局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韶关市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理赔操作细则

时间: 2014.5.19                    来源:韶关市农业局新农村建设科 


   
根据《广东省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理赔操作规程(试行)》(粤农[2013]275号)和《韶关市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实施方案》(韶农[2014]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开展政策性水稻保险工作制定以下理赔操作细则:

一、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

(二)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旱灾、病虫害。

二、出险报案

当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实施抢救,减少损失;同时保护现场,立即告知所在行政村委,村委统计上报乡镇农办,由乡镇农办统一向当地人保公司报案。

凡出险报案,当地人保公司主管副经理亲自负责,与当地县、镇农业部门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共同进行查勘定损。

一般理赔案件由经办保险机构与乡镇分管农业领导、农办、村干部组成查勘理赔小组,进行现场查勘、定损,确定损失面积和损失程度,做好记录,并取得参保农户(代表)的签字认可。发生大面积灾害或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县(市、区)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联席会议牵头,县农业局、乡镇分管农业领导、农办、经办保险机构等组成核损理赔小组,共同查勘定损。

三、现场查勘定损方法

(一)申请受理

接到投保人报案后,保险经办机构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受灾水稻进行现场查勘,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一般情况下查勘人员应在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到现场进行查勘。大面积灾害、重大、疑难案件,保险经办机构应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二)查勘方法

小面积灾害及一般理赔案件,以户为单位采取抽样法进行现场查勘定损;大面积灾害案件以村为单位采取抽样法进行现场查勘定损。

1、统计核实水稻受损面积。水稻受灾后其预计损失率大于对应起赔点时,由各受灾农户将其受灾水稻的地点、面积如实向村委申报。村委整理后,与保险经办机构、县农业局、镇农办、农户(代表)等对申报的受灾面积进行抽样复核,抽样复核范围应覆盖每一行政村,抽样比例不得低于10%,对抽样点进行复核时,可采用卷尺、绳索等直接测量。同时,复核人员应按要求填写《受灾水稻面积抽样复核表》(附件1)。复核完毕后,根据复核的情况对农户申报的受灾面积进行分析,如差异率在±5%内,则可以采信农户自行申报的受灾面积;如果差异率不满足要求,则应扩大抽样范围重新抽样或者根据抽样结果与农业技术部门、农户等分析差异原因并协商调整受灾面积。

2、按受灾类别及损失程度进行初步分类。在进行抽样复核受灾面积的同时,查勘人员按照受损水稻叶片枯萎、断茎、倒伏、谷穗发芽、绝产等受损情况进行损失类别分类,并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受灾面积分为重度损失(损失≥50%)、中度损失(30%≤损失<50%)、轻度损失(损失<30%)三种。

3、选取样本田。在不同损失程度的受灾水稻田块中分别划定5%-10%作为样本田,根据样本田的损失情况推定受灾水稻的损失情况。样本田的选取需兼顾其代表性、科学性、可信性,尽量覆盖受灾的每一行政村、每一受损类别。

由于受灾后的水稻生长情况差别较大,查勘人员可根据选取的样本田水稻的生长特性及实际受灾情况,准确区分灾后保险水稻是否绝收。如果现场各方确认保险水稻绝收的,该样本田代表的总体损失率为100%,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其对应生长期的赔偿标准与该总体对应的面积计算赔付;对于现场未能确定保险水稻是否绝收的,可根据保险水稻的实际情况设定7-15天的观察期,待观察期过后再实施二次查勘并确定损失情况。

选取的样本田及首次查勘的情况,查勘人员应详细记录在《水稻保险首次查勘记录表》(附件2)中,并形成详细的《首次查勘报告》。

4、二次查勘。查勘人员对首次查勘中未能确定是否绝收,设定观察期的样本田实施二次查勘。如确定该样本田水稻出现绝收,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其对生长期的赔偿标准与该总体对应的面积计算赔付。如样本田水稻损失未加重或生长情况改观,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愿意继续耕作,查勘各方等到该区域水稻成熟后组织测产再评定该区域水稻的损失率,然后按照成熟期对应的赔偿标准与该区域保险水稻的面积计算赔付。查勘人员应认真填写《水稻保险二次查勘记录表》(附件3),并形成详细的《二次查勘报告》。

5、测产确定损失率。对首次、二次查勘确定未绝收、但未能确定损失率的保险水稻,查勘人员应在该保险水稻成熟收割时对其实施测产以确定损失率。为提升测产效率及准确性,应同时采用湿谷称重测定标准产量及受灾水稻的实际产量。湿谷称重测定标准产量是指在水稻成熟收割时,选取受灾水稻附近一定面积的同品种、同生长条件、长势正常的未受灾水稻,通过现场收割、称重,换算成该品种标准亩产量;湿谷称重法测定受灾面积实际产量是指在水稻成熟收割时,对受灾水稻进行现场收割、称重、得到该面积受灾水稻的实际产量,再转换成受灾水稻的实际亩产量。最后,按照损失率=(标准亩产量-实际亩产量)/标准亩产量×100%“的计算公式得到该受灾水稻的损失率。查勘人员应根据测产过程及结果填写《水稻测产记录表》(附件4)。

标准亩产量和实际亩产量测定方法:

选定测产样本田后,使用随机选取、等距选取、棋盘选取、梅花点选取等方式在样本田上合理选取抽样点。数量方面,每个样本田原则上至少选择5个抽样点,如样本田块面积小于1亩的可选3个抽样点,样本田块面积大于10亩的应多选;每个抽样点面积不小于1平方米。

通过现场收割称重,分别记录水稻测产样本田抽样点的实际产量(千克),按照各抽样点的实际面积换算成该抽样点的实际亩产量;并将各抽样点的实际亩产量加权平均,得到该样本田的实际亩产量。

标准亩产量若不具备测定条件,则可采用县级(含)以上统计部门提供的近三年平均亩产量。

6、做好现场记录、拍照。首次查勘、二次查勘及测产时,查勘人员应做好记录、拍照工作。照片应反映保险水稻的总体受灾情况、局部受灾明细、保险水稻坐落的地点、种植环境、所属农户、样本田的概貌等要素。查勘定损相关参与人员或机构应当面确认,并做好档案保存。

7、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实行100%现场查勘。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查勘结果进行定责、定损、理赔工作。如果各方对案件的定责、定损等细节存在异议,保险经办机构、农业技术人员、乡镇农办、村委、农户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采用会商的方式协商解决。参与会商的各部门共同填写《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重大、疑难案件会商表》(附件5)。

8、保险经办机构对保险水稻出险受灾后损失面积及损失率的确定建立复核制度,对出现争议或查勘过程存在较大偏差的进行复核修正。

9、以下情形。现场查勘无效:

(一)现场查勘人员应回避不回避的;

(二)被保险人或农户(代表)不到达现场的;

(三)现场查勘人员收受当事人财物或其它利益,弄虚作假的;

(四)其它违反查勘程序,可能影响现场查勘客观、公正的。

现场查勘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查勘。

四、赔偿处理

(一) 计赔方式

保险水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每亩水稻最高赔偿限额400元。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计算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的情况下,实行两次查勘,一次定损。第一次查勘先将灾情和初步查勘结果记录在案,在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观察期结束后进行二次查勘,以确定确切的损失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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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理赔公示

经办保险机构(或委托乡镇农办)要将理赔明细张榜公布,公示一周后,如无异议,由经办保险机构委托相关金融机构,通过农户卡、折拨付理赔款,确保理赔公开、赔款到户。公示期间如有异议,须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三)赔款时限

对于资料齐全的案件,案件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理赔时间在7个工作日内;案件金额在30万(含)元人民币以上,6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理赔时间在10个工作日内。

(四)争议处理

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现场查勘定损发生争议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也可以向乡镇政府、农业保险联席会议申请调解;如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可以申请保险公估机构或仲裁机构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理赔服务团队

韶关市农业局和人保财险韶关市分公司将政策性水稻保险项目列为最高级别的重要客户,各县(市、区)农业部门和人保财险公司分工协作,全面参与韶关市政策性水稻保险理赔服务,最大限度地确保服务承诺落实到位、服务项目运转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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