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实施方案

2014-06-13 23:36:53 作者:新农村建设科 来源:韶关市农业局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韶关市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实施方案

 

韶农[2014]4

为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和防范水稻种植风险,提高灾后复产能力,根据《广东省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保障民生为宗旨,利用保险市场机制,全面铺开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有效减少农户因灾损失,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农村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2014 年起,全市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实行每年每造面积全覆盖,参保面积为每年每造种粮直补面积。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各级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等调控手段,引导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植户等参加水稻种植保险,增强农业、农民抗风险能力。

(二)市场运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由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经营管理,承担理赔责任风险。

(三)参保自愿。通过政策引导、经济激励及改进承保理赔服务方式,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促进农户自愿投保。

(四)协同推进。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妥善协调和处理工作用的具体问题,积极推进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工作。

四、主要内容

(一)参保对象。参保对象为种植水稻的农户、国有农(林)场、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国有农(林)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种植面积 50 亩以上的农户可单独投保,其他农户以行政村为单位投保。

(二)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种植的水稻遭受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旱灾、冷害和病虫害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三)保险期间。水稻种植保险期间从投保的水稻秧苗插齐或移栽成活后起,至水稻收割完毕时止。具体起止时间以保单载明日期为准。

(四)保险金额。按照“低保障、广覆盖”原则,以水稻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不包括人力成本)确定保险金额。全市统一保险金额为每造每亩 400 元。

(五)保险费率和保险费。全市水稻种植保险费率统一按5%执行,保险费为每造每亩 20 元。

(六)财政补贴来源和标准。政策性水稻保费来源为中央、省补助资金,市、县(市、区)财政配套资金,农户自筹资金。水稻种植保险保费各级政府承担 80%(每亩 16 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 35%7 元),省财政补贴 30%6 元),市财政补贴 7.5%1.5 元),县财政补贴 7.5%1.5 元)。水稻种植户承担 20%(每亩 4 元)。

五、实施办法

(一)经办保险机构

全市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经办机构为省农业厅(省委农办)公开招标确定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属下的韶关市分公司。

(二)基层协保体系

全市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基层协保机构为乡镇政府(或人保财险公司)依托乡镇涉农机构建立的“三农保险服务站”和各行政村设立的政策性涉农保险协保点;基层协保站(点)的农险协保员负责辖区内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协助办理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投保、理赔等具体业务。

(三)保费缴交方式

农户自负部分的保费原则上由水稻种植户与承保机构签订水稻种植保险保费代扣代缴协议书,确认投保后由经办保险机构提请金融机构从农户粮补“一卡通”账户中扣缴。也可由村协保员协助经办保险机构向农户收取现金保费后上缴乡镇协保机构,由其统一上缴经办保险机构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

(四)承保流程

1、各行政村协保员协助经办保险机构收集参保农户资料、保费,开具收据。农户资料包括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种植面积、坐落地点、联系方式、用于代扣代缴保险费和获取赔款的银行帐号、代扣代缴协议书等,并由农户签名确认。

2、乡镇协保机构协助经办保险机构审定各行政村参保农户资料。

3、经办保险机构收到参保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后发出保单通知,乡镇协保机构根据保单通知各行政村将参保农户现金交缴的保费(每亩 4 元)存入保险机构指定的账户,金融机构根据保单和代缴代扣协议书办妥参保农户保费的代扣代缴。经办保险机构核对保费收取或扣缴情况后,打印保险单交由乡镇协保机构下发至各村参保农户。

4、每造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承保结束后,各县(市、区)保险经办机构填报本地承保情况,经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核实确认并盖章后,报送市级保险经办机构。市级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各县(市、区)上报的承保情况,经市农业、财政部门核实确认并盖章后,报送省级保险经办机构。

(五)查勘定损

1、报案报损。保险水稻受灾后,农户先向村协保员报告(或直接拨打人保财险报案电话 95518),村协保员登记后向乡镇协保机构报告,由其汇总报经办保险机构。

2、查勘定损。一般理赔案件由经办保险机构与乡镇协保机构、村协保员组成查勘理赔小组,进行现场查勘、定损,确定损失面积和损失程度,做好记录,并取得参保农户(代表)的签字认可。发生大面积灾害或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县(市、区)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联席会议牵头,县、镇农业部门、乡镇协保机构、村协保员、农民代表、经办保险机构等组成核损理赔小组,共同查勘定损。

(六)赔偿处理

理赔公示。经办保险机构(或委托乡镇协保机构)要将理赔明细张榜公布,公示一周后,如无异议,由经办保险机构委托相关金融机构,通过农户卡(折)拨付理赔款,确保理赔公开、赔款到户。公示期间如有异议,须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六、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和拨付

(一)市、县级财政承担的水稻种植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足额安排。

(二)财政部门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三)中央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办理。市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根据县(市、区)投保签单情况和资金到位情况预付到承保机构,年终再进行保费结算。当年保费预算因投保人不愿投保,或因县(市、区)财政配套资金不到位而未使用的预算资金,由市财政收回预算指标。

(四)要定期对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如发现经办保险机构和有关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将扣回相应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市级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市农业局(市委农工办)、市政府金融工作局制定。

(六)各县(市、区)参照省、市级规定制定保费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委农工办)和市政府金融工作局备案。

七、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量大,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水稻种植保险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市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总召集人的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市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工作的领导、统筹和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农业部门主要负责水稻保险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宣传发动、指导服务,提供农业生产基础数据,与经办保险机构共同制订有关制度、条款、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审核承保面积,协助查勘定损,向各有关部门通报情况。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监督等工作,及巨灾风险准备金的管理。金融部门主要负责推动有关银信机构与保险机构建立银保联动机制,加强对承保、理赔、服务等环节的监督,督促经办保险机构履行保险赔偿责任、提高服务水平等。气象部门主要负责及时分析天气形势,预报可能出现的农业灾情,提供有关气象灾害数据。三防办主要负责提供农业灾情和因灾损失数据等。经办保险机构要做好农户档案资料的收集、审核、保存和管理工作,建立农户参保资料数字化信息登记管理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性,加强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以及有关统计、报送、核算工作,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做到理赔服务“三到户”,即查勘到户、赔款支付到户、理赔信息公开到户。

(三)加强宣传发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经办保险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编印、张贴、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水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农民积极主动投保。

(四)加强协保体系建设。各乡镇要按照省、市要求,指定相关涉农机构负责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推广、实施工作,聘请(专)兼职人员作为协保员,按照经办保险机构的委托办理各项具体业务。经办保险机构应对协保员开展工作予以指导、培训,不断提高协保员工作质量和水平。

(五)加强协保经费保障。根据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各地实际情况,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相应的协保工作经费。

(六)加强督促指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检查指导工作机制,加强对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实施情况的督办,确保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工作顺利、扎实、有效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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