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操作规程

2016-04-29 16:18:27 作者:admin 来源:湖南省植保植检站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HNZ057-2014

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操作规程

\

     唐春生植保群:158785000
     唐春生的空间:
33128121;
     唐春生微信:13973425121
  

 

为了规范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行为,保障服务双方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程。

总则

本规程是指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合作社、公司等)在为种植业生产者提供从播种到收获的全过程病虫草害承包防治服务时,在组织建设、合同签订、病虫防治、风险化解、接受监督、维护服务者与被服务者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农业生态环境安全等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

服务组织要求

2.1  组织备案

凡在湖南省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的个人、机构或单位,都应当在工商、民政和经管等相关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后,应到当地县级植保植检机构申请备案。

2.2  申请授权

符合《湖南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可经当地县级植保植检机构向省级植保植检机构申请使用湖南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标志。获得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标志使用授权许可后,服务组织应在办公场所悬挂《湖南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标志使用授权书》原件,并遵守《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公约》(附件1)。

2.3  设立服务站

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应制定发展规划,在达到一定规模的服务区域设立区域服务站,并向当地县级植保植检机构申请使用湖南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区域服务站标志。经授权许可后,区域服务站应悬挂《湖南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区域服务站标志使用授权书》原件,履行农民培训、组建机防队伍、合同签订、服务费收取、病虫防治、防效检查等职责。

2.4  组建机防队伍

区域服务站应当按照服务规模组建相应的机防队伍。机防队员人员要求:年龄为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接受植保专门机构或“阳光工程”等专业培训,具备安全高效用药技能及良好职业道德,经考核合格,核发资格证书。

2.5  购买保险

服务组织在起始阶段应与机防队员协商共同出资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实现赢利后应为机防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为区域服务站长购买养老保险。服务组织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提倡服务组织代为农民购买农业保险,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完整的投保分户清单,化解干旱、洪涝、暴发性病虫害等灾害带来的风险。

宣传培训

服务组织应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专业化统防统治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并联合县级植保部门,通过区域服务站逐乡逐村开展农民培训工作,使得更多的农民了解专业化统防统治的形式、内容和好处,自愿参与。农民培训以村为单位进行,力求整村农户接受服务,确保服务农田集中连片。

签订合同

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与服务对象必须遵照自愿互利原则,签订服务合同(附件2),规范双方行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4.1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的制定应考虑当地作物病虫防治的用药成本、施药工资、管理费用、机械折旧等因素,经服务组织和农民充分协商、相互认可。同时,为避免服务组织之间的恶性价格竞争,必要时县级植保植检机构可对本县域的收费标准进行指导协调。

4.2  防效标准

专业化统防统治承包田的病虫危害损失率不应高于5%

4.3  赔偿标准

服务组织因防治失误造成产量损失的,超过5%的损失部分应当赔偿,一般以当年该县域当季平均单产作为产量赔偿基数标准。

病虫防治

鼓励服务组织采用农业、物理和生物等综合治理技术措施防控病虫害。

5.1  防控方案制定

服务组织应主动与县级植保植检机构会商,根据农作物生育期、靶标病虫的发生情况制定防控方案,并在农业植保部门备案后实施。

5.2  防控物资准备

5.2.1  防控药剂

专业化服务组织应优先选择使用高效、低毒、环保型药剂,严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使用限用农药,提倡直接从具有合法资质的农药生产企业“一站式”采购大包装农药。

5.2.2  施药机械

推广使用担(框)架式机动喷雾机、自走式喷杆喷雾机、风送式喷雾机、航空飞行器及其他劳动强度低、施药质量好、作业效率高的施药机械。

5.3  开展防治服务

5.3.1  启动防控方案

根据县级植保植检机构发布的《病虫情报》,制定具体防控方案,适时启动病虫防治服务。

5.3.2  防治作业告知

5.3.2.1  区域服务站提前通知服务对象做好管水、施肥等农事措施,确保病虫防治效果。

5.3.2.2  建议服务对象到达病虫防治现场,监督机防队员施药。

5.3.3  防治作业要求

5.3.3.1  施药防治应遵守《农药安全使用规范总则》(NY/T 1276-2007);严格按照每种农药在作物上允许的用药量、用药次数、最大允许残留量和安全间隔期(GB/T8321.1-9)进行施药;需要使用两种以上农药的,必须现配现用,严禁使用超期预混农药和隐性成分。

5.3.3.2  防治作业前,应检查施药机械的压力部件、控制部件,并对机械行走速度、喷幅、流量、压力等因子进行校准,确保符合作业要求。

5.3.4  建立防治档案

对田间病虫防控情况包括时间、天气、生育期、田块、防治对象、技术措施、施药人员、药剂品种、用药量、机械等应进行详细记录,以便分析原因、厘清责任。

5.3.5  防治效果检查

根据农药特性于施药后37天内,检查是否发生作物药害,分别调查病虫草害防治效果,确定是否采取补治补救措施。

5.4  安全要求

5.4.1  施药人员安全

施药现场要求两人以上,施药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具备一定的急救技能,置备急救药品,并有适宜的交通工具,一旦发生重大意外伤害,即时就医。

5.4.2  农产品质量安全

严格按照农药安全间隔期施药,农产品农药残留不超标,农产品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5.4.3  环境安全

近蜜蜂、家蚕养殖区不使用对其敏感的农药;农药包装回收利用,废弃物集中无害化处理;不在水源处冲洗施药机械,冲洗废水应远离居住场所、水源及作物。

纠纷处理

在病虫防治过程中,如服务组织与服务对象发生了病虫危害损失、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植保事故矛盾纠纷,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协商的原则,妥善加以解决。

6.1  协商处理

如纠纷不大,双方可自行协商或依靠当地基层组织调解。

6.2  协调处理

如当事双方分歧较大,无法协商解决的,应尽早向县级或县级以上农业行政受理中心报告,按照《湖南省植保事故现场鉴定办法》规定申请植保事故鉴定,相关部门在接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应组织专家鉴定小组到田间进行实地调查或勘察,分析原因,评估损失,出具鉴定意见。县级或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当事双方依据专家鉴定小组意见进行协调、仲裁。

6.3  上诉处理

县级或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不成的,当事方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技术术语

7.1  专业化统防统治

本规程所称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是指具有植物保护技能的服务组织,采用先进的装备和技术,对农作物病虫害实行安全高效的统一预防与治理的契约化承包服务行为。

7.2  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

指通过相关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报当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植保植检机构备案,开展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的服务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

引用和参考资料

GB/T8321.1-9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NY/T 1276-2007 《农药安全使用规范总则》

《湖南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湖南省植保事故现场鉴定办法》

编写单位:湖南省植保植检站、桃江县植保植检站。

编写人员:唐会联、胡立冬、陈越华、尹惠平、丁朝辉、李耀明、陈秋芳。

 

附件1

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公约

 

根据《湖南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湖南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共同制订与遵守如下公约:

1.主动热情。耐心向群众宣传解释接受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的意义和好处,主动热情为农民提供相关服务,努力满足群众的需求。

2.诚实守信。严格坚持“诚信为本”的服务理念,公正与农民签订服务合同,不欺骗和坑害农民。

3.优质服务。严格按照“高效安全”防控原则,及时提供病虫防治服务,保证不误农时,保证服务质量。

4.优化装备。选用施药质量好、作业效率高、劳动强度小的施药机械,施药人员配用优良防护用品。

5.科学防控。严格遵守《科学安全使用农药准则》和绿色防控技术要求制定防控方案,绝不使用禁限农药和不合格农药,确保达到“四安”和“四无”防控目标。

6.合理收费。严格按照不同区域、不同作物防控作业工作量和物化成本,合理确定服务价格,不随意增加服务费用,不向群众索拿卡要,切实保障农民权益。

7.化解风险。严格管理服务路径接点与细节,明确各方责权利,及时购买政策性与商业性保险。

8.服务规范。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认真制订并严格遵守各类服务规范,坚持文明作业,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9.接受监督。自觉接受农业植保部门技术指导与管理及广大农户和社会各界监督。


附件2

水稻病虫草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承包服务合同书(样本)

 

甲方:                              合作社(公司)

乙方:          乡(镇)                    组,服务对象:

丙方:          乡(镇)          服务站          站长

为解决水稻种植者病虫防治难等问题,践行“公共植保,绿色植保”理念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安全高效防控病虫草害,降低生产成本和农药残留,减轻环境污染,确保粮食丰收,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特签订       年度水稻病虫草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承包服务合同。

一、乙方以有偿服务形式将以下稻田病虫草害防治工作交由甲方承包,面积和防治服务费用如下:

\

二、服务内容及形式:甲方对本合同第一款约定的乙方水稻丘块面积实施从移栽到收割前的常见病虫草害(即二化螟、大螟、三化螟、稻纵卷叶螟、稻飞虱、纹枯病、杂草)全程承包防治有偿服务。

三、收费标准及缴费时限:早晚双季稻全年收取服务费     /亩,一季稻收取服务费     /亩。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在当年        日前交清服务费,如未按时交清全部服务费,该合同自动终止。

四、甲方责任:甲方确保对本合同第一、二条款约定的服务丘块和内容开展病虫草害统防统治服务,保证使用高效、低毒、环保型农药,确保防治效果,并保证上述常见病虫草害损失率控制在5%以下。另外,甲方对服务丘块的稻瘟病、稻曲病每季提供一次预防药剂,但不承担稻瘟病、稻曲病造成的损失赔偿,免费提供一次晚稻秧田和一次一季稻秧田用药。

五、乙方责任:乙方须如实申报被承包丘块的实际面积,不足1分按1分计算;按照甲方要求选用抗性品种、搞好种子消毒、科学施肥管水,按防治要求及时灌、排水;施药后3天内检查防治效果,如防治效果不达标,应迅速通知甲方。乙方不得干扰甲方的防治安排,尊重甲方的防治决策权。

六、丙方责任:丙方为甲方设立的区域服务站,承担本合同承包田块的施药防治,代为甲方收取乙方交纳的防治服务费。

七、产量损失赔偿标准:如因上述病虫防治不当造成产量损失,超过5%的损失部分应当赔偿,但平均单产参照标准最高不超过早稻     公斤/亩、晚稻     公斤/亩、一季稻     公斤/亩。

八、产量损失赔偿程序:如因甲方病虫防治不当造成产量损失超标,乙方须在收割前15天内提出书面赔偿要求,赔偿金额经县级或县级以上植保事故专家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现场鉴定后,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仲裁确定。

九、责任免除:以下原因造成的水稻产量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1.检疫性、突发性、暴发性病虫害,难以准确预测、及时防控的病虫害造成的损失(如南方黑条矮缩病、细条病、稻瘟病、稻曲病、粘虫、小球菌核病等病虫害)。

2.因洪涝、干旱、冷害、污染、中毒、倒伏及品种、施肥、管水等非病虫害因素所致减产。

3.乙方虚报承包面积(即乙方实际被服务面积大于合同承包面积),或未按第五款要求做好相关农事管理而造成的损失。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签字、收款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至当年1130日。

以上合同条款,各方共同遵守,如有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有关部门裁决。

甲方(签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签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丙方(签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