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拟禁限用氟苯虫酰胺等8种农药

2016-06-13 15:05:26 作者:admin 来源:农业部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农业部拟禁限用氟苯虫酰胺等8种农药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农业部拟对2,4-滴丁酯等8种农药采取以下措施。
 
 一、不再受理、批准含2,4-滴丁酯产品的田间试验和登记申请;不再受理、批准含2,4-滴丁酯产品的境内使用续展登记申请。2,4-滴丁酯原药生产企业的2,4-滴丁酯产品,可在续展登记时申请变更为仅供出口境外使用登记。
 
二、不再受理、批准含三氯杀螨醇产品田间试验、登记申请;不再批准含三氯杀螨醇产品的续展登记;鉴于三氯杀螨醇原药已于20145月停止生产,登记有效期内的制剂产品登记有效期统一变更为2016630止;自201871日起,全面禁止含三氯杀螨醇产品在我国销售、使用。
 
三、将百草枯毒性变更为“剧毒”,不再受理、批准百草枯田间试验、登记申请,除母药生产企业的百草枯产品出口境外使用登记外,不再受理、批准续展登记申请。
 
 四、撤销含氟苯虫酰胺产品在水稻上的农药登记;自201871起,禁止含氟苯虫酰胺产品在水稻上使用。
 
五、撤销含克百威、甲拌磷、甲基异柳磷产品在甘蔗上的农药登记;自201871日起,禁止含克百威、甲拌磷、甲基异柳磷产品在甘蔗上使用。
 
六、磷化铝产品应当采用内外双层包装,外包装应具有良好密闭性,防水防潮防气体外泄。内包装应具有通透性,方便使用者直接熏蒸使用,防止皮肤接触磷化铝药剂。内、外包装均应标注农药高毒标识及“禁止在有人畜的室内使用”等注意事项。自201871日起,禁止销售、使用其他包装的磷化铝产品。
 
请对以上措施提出意见建议,于2016525日前书面反馈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北京市农展馆南里11号,100125),联系人:黄辉,电话:010-59192899,传真:59191875
 
 
农业部办公厅
 
 
 20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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