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017-09-12 07:09:10 作者:tangchunsheng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湖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
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打破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融资难的瓶颈,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关键。引入贷款保证保险,以保单作为担保方式,辅以政府设立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作后盾,构建“财银保”合作贷款体系,使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贷款户以合理的融资成本快速获得银行贷款,不仅有利于缓解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也有利于充分发挥银行与保险联合优势,提高金融机构业务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对促进我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参与主体
   
1、试点地区。试点以县市区为单位,以自愿为前提,选择信用体系建设基础较好,现代农业、规模化种养植业发达地区,重点扶持粮食规模化生产。先期选择现代农业综合示范区益阳市进行试点,其他市州各推荐一个诚信体系建设情况良好的县市区参与试点。
 
2、贷款申请人。在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以粮食种植、粮食服务为主,经营期1年以上,无逃避债务、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3、试点银行。参与试点的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在试点区域有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有满足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信贷需求的信贷产品;有完备的信贷风险管理体系和较高的风险管理能力;信贷审批效率高,能提供简便快捷的信贷服务。
 
4、试点保险公司。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在试点区域有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有满足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贷款的保证保险产品;有较强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管理能力和专业队伍;有便利的投保平台、简化的投保手续,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保险服务。
 
5、资格确认。试点工作按照市场化要求运作,相关主体遵循自愿原则,有意愿且符合上述条件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可以向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委申报试点资格,经批准后参与试点工作。
 
三、基本业务流程
        
银行与保险公司建立“一对一”的对接机制和运行模式,分别签订合作协议。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当地银行或保险公司提出贷款申请;银行和保险公司分别对贷款申请人进行独立资信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并分别进行独立审核;对于同意承保的,保险公司向银行出具《承保意向书》。
 
银行收到《承保意向书》后,应结合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就是否同意贷款以及贷款条件给出明确意见并审批;贷款审批通过的,银行将《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保证保险贷款审批单》签章后发送保险公司,并与借款人签订《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贷款借款合同》;保险公司向借款人收取相应保费,签发正式的《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
         
保险公司应将保单正本、保费发票等材料于出单三个工作日内送交银行相关机构。银行收到相关资料,落实放款条件后发放贷款,贷款需一次发放到位,不得分笔发放。银行不得再收取贷款利息以外的管理费、服务费、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银行、保险公司应当自收齐贷款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借款人不符合放款要求的,应以书面或电话方式将审核结果通知借款人;
 
2、借款人符合放贷要求的,银行在上述期限内将款项发放到位。
 
四、贷款期限与额度
        
根据生产经营周期确定贷款期限,贷款额度在300万元(含)以内。
 
五、融资成本
        
借款人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息、保险费两部分组成,不得收取任何中介费用。试点期间,试点银行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央行同期基准利率的20%。保险费率以保险公司在保险监管机关备案或核准的费率为基础,试点期间年费不高于贷款本息的3%。如遇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另行调整或从其规定。
 
六、风险分担
   
试点保险公司和银行共同承担贷后管理责任。试点期间,原则上保险公司与银行按照每笔73比例承担贷款本金和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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