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问题及发展对策

2020-08-04 19:23:03 作者:tangchunsheng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问题及发展对策
 
 
【摘 要】最近几年,国家高度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更提出了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以四川省为例,在调研考察的基础上简要说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取得的成效,重点分析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其如何健康规范的发展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有所帮助。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问题;对策
 
一、四川省培育新型农民经营主体取得成效
 
截至2015年底,四川省种养大户超过13万户。农民专合组织达6.1万个,经工商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58266个,省级示范社1314个、国家级示范社460个,入社成员321.7万户。家庭农场发展到23317个,培育省级示范场200个,规模经营土地面积175.8万亩,场均75亩。种粮大户达到15327户,比上年增加17.4%。规模以上龙头企业8703个。
 
二、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农民合作社缺乏足够的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调研发现,真正认识理解农民合作社的人占少数,大部分对合作社的认识停留在生产环节,认为合作社就是通过流转土地,直接参与农业生产活动的经济组织,对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身份的认识不足。
 
(二)忽视普通成员的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普通农户是合作社组成的主要力量,对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受主客观原因影响,合作社一般由致富能人、种养殖大户发起成立。这些“能人”成为合作社管理机构成员后,为合作社制定运行规则,选择生产经营项目,组织农产品营销,对合作社进行管理。客观的说,没有这些“能人”的组织和参与,在农村比较难建立起农民合作社并使之有效运行,特别是在贫困地区。由于普通成员需要依靠“能人”获利,大多数情况下,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利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基本上由“能人”决策,普通成员真正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的机会很少。由于合作社与普通成员的利益联结机制不紧密,普通成员的积极性不高,影响了合作社发展壮大。
 
(三)运行不规范,内控形同虚设。很多合作社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如成员文化程度低、小农意识强、民主意识缺乏、管理水平差,虽然依章程设立了各项组织机构和制度,但真正发挥作用的寥寥无几,大多数只注重建立轻视管理,内部经营管理和运行机制不规范,流于形式。这种情况的存在必然导致管理行为的随意和经营行为的混乱。
 
(四)缺乏合作意识,偏离立法初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需要新理念、新技术的支撑,大多数合作社也在尝试各种做法,以期为合作社的发展寻找一条合适的道路。有的合作社与涉农企业合作,选择了一条“企业+合作社+农户”的道路;有些合作社为了扩展销路,专门成立一个公司。与企业合作,引进企业的资金、技术或者现代管理理念进而促进合作社发展,这种做法是可取的。然而,在具体的发展过程中,合作社负责人的发展思路却出现偏离立法初衷的迹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这说明农民合作社是一个独立的整体,具备法人的基本特征。有些合作社负责人没认识到这一点,过多依赖企业,忽视自己的独立地位,虽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但缺乏合作的意识。专门成立公司扩展销路的合作社也存在着分不清合作社与公司之间主次关系的问题,有些合作社实质上变成了公司的附属或者成为了公司的一个部门,财务管理混乱,损害普通成员的合法利益。
 
(五)涉农企业假借合作社获得优惠政策。个别涉农企业利用国家优惠政策,套取国家补助资金,满足企业生产需要,从而组织当地农民凑人数设立合作社,这种合作社只具有法律形式,合而不作,成为“空壳合作社”。这些涉农企业通过“企业+合作社+农户”的形式为企业的生产提供充足的农产品原料。它们通过与农户签订农产品买卖合同,以稍高于市场的价格收购农户的农产品,与农户建立供销关系。客观上讲,这种形式有利于农户销售农产品。但是,由于公司的利润分配与农户没有任何关系,农户只占一部分小利,一旦农户认识到市场的直接经济效益,就有可能出现违约情况。
 
(六)专业人才缺乏。随着农村改革力度加大,城乡统筹发展步伐加快,有知识、有文化、会经营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进城务工或经商,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主要是老、弱人员,农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奇缺。据了解,50%以上的家庭农场主和农民合作社骨干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不高,经营理念落后,市场观念淡薄,管理方式陈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人才。同时,政府相关指导部门中懂法律、懂政策、会监管的指导人员也少,有些乡镇受体制编制的影响根本就没有负责农经工作的辅导人员。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实施到现在已将近十个年头,但真正认识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没有多少。因此,有必要继续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认识、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合作社实施的意义以及将会带来的好处,进而促进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
 
(二)加强人才培养、吸纳专业人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人才是关键。各地应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培养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人才支撑。既要培育他们的劳动技能,更要让他们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使他们能够依规定建设合作社。同时,政府部门应制定一系列鼓励政策,营造良好的农业创业和就业环境,吸引“企业家”、“返乡务农农民工”、“基层创业大学生”等有生力量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三)完善相关服务体系。利用确权登记成果,创新土地流转形式,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加强土地流转管理,疏通流转供求信息,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较稳定的土地空间;探索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的体制机制,构建农村金融市场,督促农村金融机构进一步降低贷款融资门槛,简化手续,降低成本,推出一系列适合农村产权抵押的金融产品,切实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资金短缺的问题;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打造农产品品牌,扩展农产品销售渠道。
 
(四)着力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是制订发展政策。出台培育和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相关工作意见,明确发展思路、管理体制、扶持政策和发展措施,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良好的政治环境。二是加强示范经营主体建设。政府将管理扶持的重点由过去的重数量发展转变为重质量管理。培育一批生产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较好、产业基础较牢、管理经营较规范、带动引领作用较强的示范经营主体。三是加大扶持力度。今后支农惠农政策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加大项目和资金支持力度,改善其基础设施、生产环境和办公条件。
 
【参考文献】
 
[1]刘迪迪,杨慧.我国农业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商品与质量,2011S5.
 
[2]王佳眉.加快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访四川省社科院副院长郭晓鸣[J].四川党的建设(农村版),201406.
 
[3]张红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趋势研究[J].经济与管理评论,201501.
 
[4]张照新,赵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困境摆脱及其体制机制创新[J].改革,2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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