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 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通知

2020-11-29 16:27:49 作者:tangchunsheng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湖南省关于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

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通知
 
湘农经〔20172
 
各市州经管局(站、科):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湘政办发〔2015〕10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意见》(湘政发〔2013〕34号)和《湖南省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湖南省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办法(试行)》,现就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重大意义
 
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是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农民合法利益、增强二者内生动力的客观要求,是承接国家涉农项目、创新财政支农方式的重要基础。近年来,我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快速发展,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中坚力量,在建设现代化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和美丽乡村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发展过程中,一些地方重数量、较质量,重规模、轻效益,一些家庭农场规模过大,突破了规模适度的定位,一些合作社有名无实、流于形式,制约了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功能作用的发挥。因此,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在家庭农场发展上要坚持发展与规范并进、数量与质量并重,在农民合作社发展上应把规范化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发展质量。要通过规范化建设,在农业现代化中充分发挥家庭农场的基础作用和农民合作社的引领作用。
 
二、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主要内容
 
1、依法注册登记。成立家庭农场要按《湖南省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湘农发[2016]294号)到县级经管部门进行认定,认定名称中须包含“家庭农场”字样,需要取得市场主体资格的家庭农场,还需按《关于开展家庭农场登记工作的意见》(湘工商个字[2014]2号)要求,到当地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各地要依托农业部“金农工程一期应用系统”建立家庭农场名录。经认定的家庭农场要及时录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认定家庭农场要坚持适度规模的原则,对经营面积超过《湖南省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3倍以上的种养大户,不纳入家庭农场认定范围。申请设立农民合作社或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取得法人资格,并到县级经管部门备案。指导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规范设置场(社)标牌。未经认定的家庭农场和未经注册的农民合作社不得纳入示范场(社)评定和各级财政扶持范围。
 
2、加强财务管理。指导家庭农场建立专门财务台账,建立全年全生产周期、全生产链条的经营支出、收入明细账目,年末要汇总财务报表,准确反映资金投入产出和收支盈余状况,实行成本控制和成本核算。农民合作社要认真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配备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和成员账户,规范会计核算。农民合作社按成员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承担的涉农项目资金要做到账拨相符、账实相符。县级经管部门要及时做好项目实施的检查指导和项目资金审计。鼓励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做好财务代理,鼓励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实行财务记账电算化,为金融部门提供金融等服务创造良好条件。鼓励农民合作社创新激励性分配方式,使生产经营者报酬与绩效挂钩,成员提供管理、技术、信息服务或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给予一定报酬或奖励。县、乡经管部门要会同银监等部门加强对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和内部信用互助的监督管理,防止和打击借成员出资或信用互助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
 
3、推进绿色化生产。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要切实落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清洁化生产,积极推广使用节地、节水、节肥、节药等技术措施,控肥、控药、控添加剂,建立生产记录制度,积极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通过建立网站或利用电商交易平合,提高销售服务能力。引导和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在城市社区建立直供直销店,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
 
4、实行民主管理。农民合作社要依法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指导农民合作社建立社务公开制度,法律章程要求公开的必须向成员如实公开。理事会须依法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供成员查阅。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农民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内部审计,农民合作社也可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须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
 
5、规范土地流转。积极引导土地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流转。严格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引导双方签订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加强对土地受让方的资格审查,签订流转合同前要全面了解土地流入方的资金实力、产业规划、经营能力、诚信度等情况,加强土地流转风险评估。准确把握土地流转的适度规模,土地流转的规模要与土地受让方从事的产业、经营能力等相匹配。对超大规模的种粮合作社,要引导按照适度规模要求,把经营地块分成若干单元,交给家庭农场耕种,农民合作社主要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6、搞好动态管理。加强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动态管理,对有名无实或已经倒闭的家庭农场实行清理整顿。各县市区会同财政部门将2015、2016年两批“万户工程”中已停办或注销的家庭农场名单在4月底前报省农委经管处(站)。经管部门要联合工商部门对没有农民成员实际参与的“空壳社”、没有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的“僵尸社”、农业公司或龙头企业加个牌子的“翻牌社”以及各种名目的“冒牌社”开展清理整顿,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引导和促使其注销登记。对成员以同一家庭为主的“家族社”,要引导其注销“合作社”,注册登记为家庭农场。推广长沙市农民合作社分类评级管理经验,以县市区为主开展等级评定,评定结果上报省里作为给予扶持项目的依据。
 
三、加强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管理的组织指导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经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职责,积极加强与发改、财政、水利、国土、工商、税务、电力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助推合力,协调落实国家和省对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及时纠正并依法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侵害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及成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是搞好培训宣传。充分利用各类资源,积极开展家庭农场主、合作社理事长、经营管理人员、财会人员培训, 全面提升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管理人员的能力水平。同时,积极宣传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相关法律政策和规范化建设的内容,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及时宣传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典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是突出示范引领。深入推进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农民合作社创建行动,积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农民合作社评定,建立省、市、县三级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农民合作社名录,实行动态监测,形成省、市、县三级联动联创格局,对已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示范场(社)要进行清理摘牌,引导带动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农村经营管理处
 
湖南省农村经营管理服务站
 
201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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